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万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嵩县,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3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嵩县,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3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4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4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3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技校毕业,农民,户籍地宜阳县,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3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关某甲在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路某某烧烤饭店吃饭时,万某某无故殴打关某甲。后关某甲和其哥哥关某乙及关某乙的同学张某甲在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路自来水公司门口碰到了万某某等人,关某乙上前质问万某某打关某甲的原因,万某某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等人。后五名被告人对关某乙、关某甲、张某甲等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关某乙的伤情属轻伤,关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五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关某乙、关某甲、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系投案自首,提请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关某甲在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路某某烧烤饭店吃饭时,万某某无故殴打关某甲。后关某甲和其哥哥关某乙及关某乙的同学张某甲在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路自来水公司门口碰到了万某某等人,关某乙上前质问万某某打关某甲的原因,万某某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等人。后五名被告人对关某乙、关某甲、张某甲等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关某乙的伤情属轻伤,关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谅解,请求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份一个晚上21时许,其和宋某某在某某烧烤喝酒,看见邻桌的一个朋友班某某,就让他过来坐一会儿。邻桌上一个叫关某甲的男孩一直在看其,其与他发生口角,上前朝他胸口打了两拳,班某某拦着不让打,说是他的朋友。关某甲跑了,其与宋某某、班某某一块出来往东走,过来一个年轻孩子,质问其是不是万某某,是否打了他兄弟,其说是,正准备打电话道歉,那孩子说他要打电话叫人,其给郝某某打电话,让过来看看是否认识。一会儿李某某来了,当时关某甲他们在自来水公司偏东站着,郝某某他们下车后,季某某上去问关某甲他哥怎么回事,关某甲他哥向季某某踹了一脚,其上去打了关某甲的哥一下,李某某或者刘某某把关某甲的哥拉倒在地上,其又朝他背上踹了两脚,这时人都围上来打,其从郝某某的车后备箱拿了一根棒球棒,过来一个胖娃子照其头打了一拳,其打了他背一棍,又照关某甲的哥背上打了一棍,有人吆喝派出所的来了,然后大家就跑了。

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当晚,万某某打电话说有人打他,在自来水公司,其和在一块上网的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开着其的白色奥迪车去了,到现场后,万某某指着台阶上几个人说他们打他,其上去质问,有个人(关某乙)说万某某打他兄弟了,季某某说打你兄弟又怎么了?关某乙朝季某某脸上捶了一拳,其这边三、四个人就上去打了,张某甲也上来打,其过去打张某甲,一会儿,关某乙被打倒在地,万某某从车后备箱拿了一根棒球棒过去打人,打了几分钟就结束了。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当晚,其与郝某某、刘某某在上网,听说万某某在那边打架,郝某某开着奥迪车带其几个人赶到自来水公司门口,见关某乙和一个小胖子在台阶上站着,其拉着他的领子说你下来说,然后双方的人就打了起来,关某乙朝其左眼打了一拳,其朝关某乙脸上打了一拳,看到关某乙倒在地上,其朝他背部踢了几脚。后几个人就离开了。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当晚,其与郝某某、季某某、赵某某在上网,听说万某某在那边打架,郝某某开着奥迪车带其几个人赶到自来水公司门口,见万某某、陆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冯文坡在现场,对方关某乙、关某甲等几人在场。关某乙骂季某某,季某某和关某乙打了起来,万某某、陆某某、郝某某上前打关某乙,关某甲想打万某某,其跺了关某甲一脚。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当晚在家和朋友喝酒,听说万某某在某某烧烤城喝酒就去了,见万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孩在推搡,其和刘文辉、陆某某把他们拉开,就都离去了。回到家又接到万某某电话,让其去自来水公司门口,其和刘文辉过去后,见万某某、陆某某在自来水门口西侧站着,有两、三个人在东侧站着,过了五、六分钟,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张正宇等人从一白色轿车上下来,季某某直接去找关某乙他们,关某乙骂季某某,紧跟着他们打了起来,其过去打关某乙,照关某乙踹了两脚,后又朝另外一个人踹了一脚,打架很快停止了,见关某乙在地上躺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