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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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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战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案发前任宜阳县香鹿山镇甘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住宜阳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6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战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案发前任宜阳县香鹿山镇甘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住宜阳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6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比准,2014年6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2014年7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5年5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战力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战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战力利用其担任宜阳县香鹿山镇甘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便利,与时任宜阳县香鹿山镇上韩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乙(已判刑)共谋,在甘棠村租用上韩村迁坟用地过程中,采取虚报亩数的方式套取土地补偿金分赃自肥。后张战力、张某乙二人合作,冒用他人名义虚报租坟用地7.5亩,从香鹿山镇政府套取部队征用甘棠村土地补偿金139500元。得款后,张战力分得80000元,张某乙分得58500元。案发后,张战力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80000元。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张战力的供述、张某乙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战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张战力对以上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宜阳驻军二炮部队征用宜阳县香鹿山镇甘棠村土地搞建设,征地款打入在香鹿山镇财政所设立的甘棠村账户。甘棠村村民的坟地在被征土地范围,甘棠村与上韩村协商,用甘棠村的征地款到上韩村租地用于给群众迁坟。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战力利用其担任宜阳县香鹿山镇甘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与时任宜阳县香鹿山镇上韩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乙(已判刑)共谋,在甘棠村租用上韩村迁坟用地过程中,采取虚报亩数的方式套取土地补偿金分赃自肥。后张战力、张某乙二人合作,冒用上韩村村民李某甲名义虚报租坟用地7.5亩(付给李某甲1000元好处费),从香鹿山镇政府财政所的甘棠村账户套取139500元。张某乙给张战力分了80000元,张某乙自得58500元。案发后,张战力将80000元退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战力的供述:2012年,宜阳驻军二炮部队在甘棠村征用了1000多亩土地,把甘棠村原先的坟地都占了,2013年由甘棠村出资在上韩村买了137亩土地用于村里迁坟,2013年5月份,张某乙对其说“为了征地村干部都辛苦了,在土地合同上虚加点亩数,大家个人都能得点。”签合同时,其见虚加了9亩多地,问张某乙咋加这么多,张某乙说就这样,其同意了并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实上甘棠村租上韩村137亩多土地,合同上的数字是146.75亩,其和张某乙共虚加了9亩多土地。张某乙在款套出后分三次给其了40000元,加上以前借张某乙的40000元,共得款80000元。其把这80000元都用在其的勾机上了。其中2亩地听说是经乡里同意补偿给上韩村一个上访户的。2014年3月份,听说检察院查张某乙的案件,在王某某协调下,其借了80000元交给了张某乙。

2、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2012年7、8月份,张战力与其协商买上韩村的地给村民迁坟,想让其在这次租地的事上套些钱。2013年5、6月份,其和张战力、赵某某、张某丙协商补充协议时,甘棠村实际买上韩村地137.25亩,其提出在买地协议上多加9.5亩,张战力说可以,双方按买地146.75亩签了协议。其对村委会计赵某某说明情况后,让赵某某在造租地赔青名单时,在村民李某甲的名下虚造占地7.5亩、包青款4500元,共计多报了139500元的租地和包青款。其又到李某甲家让李某甲在名单上签名,给李某甲1000元让他买烟抽。最后其在这张租地包青款名单上签字后入账报销了。之后,其与赵某某拿着李某甲的身份证到镇财政所领了一张李某甲的活期存单,其到信用社将活期存单上的139500元取出,又存到其个人在信用社的卡上了。在钱套出前,张战力从其处拿了40000元,钱套出后分三次给张战力了40000元,共给张战力了80000元,剩余58500元用于其个人做建筑生意支出了。2014年3月份,检察机关到村里调查,其联系了张战力和镇里包片干部王某某,张战力给其退了80000元,其没有上交,也用于其个人做建筑生意支出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张某乙和上韩村会计赵某某对其说他们在甘棠村租用上韩村土地迁坟过程中虚报亩数套取了十几万元,张战力拿走了其中七、八万元,其让张某乙赶快把钱交到镇财政所的账上,又让张战力把钱退出来交给张某乙。后催了十几次,张某乙没将钱退到财政所。听张某乙说过村里一个叫纪某甲的村民经常上访告状,给纪某甲和村民组长纪某乙每人弄一万多元钱。

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二炮部队的征地款分批打到香鹿山镇政府财政所账户上,因村财镇管,村里用钱时经报销程序审批后到财政所报销。和上韩村签合同时,其和赵某某算了一下是137亩多,张某乙让其和赵某某先出去,张战力、张某乙、王某某商量后,交给其两人一份填好亩数的补充租地协议让去打印,上面是146.75亩。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甘棠村征上韩村土地实际上是137.25亩,签合同的亩数是146.75亩,多了9.5亩。张某乙让其在纪某甲名下记了2亩地,在李某甲名下记了7.5亩地。纪某甲名下的2亩地是为了上访稳定,不让纪某甲告状补偿了37200元;李某甲名下的7.5亩地,补偿款是139500元,张某乙说这钱是给张战力的。钱拨回来后,张某乙和其一块儿将钱取出,存到张某乙提供的银行卡上。2014年5月份,张某乙对其说,能否把帐改一改把139500元退到镇财政所,其说钱退不回去,张某乙又找李某乙,李某乙不同意将钱退到村里。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租地工作完成后,张某乙将其和会计赵某某叫到他家,张某乙说甘棠村多付了十来亩地款需要走点外帐,给其父李某甲账上多打了点钱,是给张战力的钱。赵某某说给其父账上多打了7.5亩地款,存折在张某乙手中。隔了几天,其听父亲说张某乙去家里找他签字,撇了1000元。其不知道这款怎么办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