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任小娃到同村任某某家中玩时发现任某某家楼梯边有个小电机,遂想把电机偷走卖钱花。后任小娃以一同去首阳山镇上喝羊肉汤为由将任某某带出,饭后任小娃谎称骑任某某的摩托车回家一趟,让任某某在吃饭地点等候,遂即任小娃骑任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返回任某某家中窃取小电机,期间任小娃到任某某的卧室内找烟吸时发现该卧室床上枕头下有现金1100元,遂将该1100元盗走。为避免任某某怀疑,任小娃遂又返回并叫任某某一起到首阳山镇207立交桥附近一游戏厅玩。后任某某打电话给任小娃,任小娃拒不承认偷钱一事。后任小娃将所偷的1100元用于自己打游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