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玉霞,女,1991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梦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霞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建立、助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玉霞及其辩护人樊随生、董梦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徐玉霞以“徐华敏”的身份,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和被害人武某某结婚为由诈骗武某某136021元。 案发后,被骗赃款赃物追回10751元,已退还被害人。尉氏县公安局冻结徐玉霞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徐玉霞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玉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等人的证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业务办理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尉氏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购物票据,尉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信息照片,尉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尉价鉴(2015)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移动客户通话详单,尉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侦破案件情况简要说明、本案涉案数额的认定,通话记录,询问笔录,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玉霞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樊随生辩称徐玉霞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玉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丽梅 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