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蔡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蔡某甲之母。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蔡蔚宏,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聋哑人,回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聋哑人,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召,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聋哑人,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白春艳,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聋哑人,汉族。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葛晓波,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人王俊珍,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手语翻译员。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国、李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手语翻译人王俊珍,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及相应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纠集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等人,通过网络将被害人蔡某甲约至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天天网吧内,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蔡某甲要钱,后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跟随蔡某甲到银行将其工资卡上的1000元钱取出。后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被害人蔡某甲带到某某村老土鸭肥牛火锅店内,逼迫蔡某甲喝下一瓶白酒,被害人蔡某甲醉酒后,被告人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将蔡某甲的装有1000元现金的钱包和一部VIVO手机搜出后交给尹某某。经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988元。 2015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醉酒的蔡某甲送回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某某村442号六楼蔡某甲的住处。凌晨3时50分许,蔡某甲坠楼后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和有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牛某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郭某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通过网络将被害人蔡某甲约至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天天网吧内,对蔡某甲实施抢劫行为,后又强行将蔡某甲带到某某村老土鸭肥牛火锅店,逼迫蔡某甲喝下一瓶白酒,致蔡某甲醉酒,且不允许孟某某将蔡某甲带离;次日凌晨2时许,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蔡某甲抬到了蔡某甲在三全食品厂的职工宿舍,并继续控制蔡某甲让其向家人要钱;凌晨3时50分,蔡某甲在醉酒状态下坠楼。四被告人的抢劫行为的持续致使蔡某甲死亡,给二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二原告人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89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933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897741元,并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对四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某某系聋哑人,涉案数额较小;被害人蔡某甲案发前欺负尹某某的女朋友牛某甲,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尹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某某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某乙系聋哑人,不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且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牛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牛某系聋哑人,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未分得赃款,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希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纠集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等人,通过网络将被害人蔡某甲约至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天天网吧内,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蔡某甲要钱,后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跟随蔡某甲到银行将其工资卡上的1000元钱取出。后被告人尹某某、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被害人蔡某甲带到某某村老土鸭肥牛火锅店内,逼迫蔡某甲喝下一瓶白酒,被害人蔡某甲醉酒后,被告人尹某某指使万某某、蔡某乙将蔡某甲装有1000元现金的钱包和一部VIVO手机搜出后交给尹某某。经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988元。 2015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蔡某乙、牛某将醉酒的蔡某甲送回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某某村442号六楼蔡某甲的住处。凌晨3时50分许,蔡某甲坠楼后死亡。 审理期间,被告人牛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甲家属损失人民币13000元,蔡某甲家属对牛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