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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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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环保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钢(曾用名王同柱),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1997年9月5日,曾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环保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钢(曾用名王同柱),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1997年9月5日,曾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4日,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钢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王钢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南150米处,南北生产路两侧树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树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26株,活立木蓄积共13.20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钢于2015年4月14日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王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南150米处、南北生产路两侧的树木采伐。经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采伐树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26株,活立木蓄积共13.205立方米。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王钢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陈**、梁**、范**、袁**、张**证言;被告人王钢供述;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中牟县林业局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钢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钢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应予没收。

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3.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丽娟

审 判 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