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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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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振坤,男,1980年3月6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振坤,男,1980年3月6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振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振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高振坤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汽车站内,假装上车乘客,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衣兜内的苹果牌手机偷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40元。

2014年8月21日,高振坤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振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张某某的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3)159号关于被盗苹果4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行罚决字(2015)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汴公午(刑)行罚决字(2014)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执通字(2015)0103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强戒决字(2015)0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吸毒受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振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振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