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邢国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国祥,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开封市禹王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国祥,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国祥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国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邢国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B0181的黑色奥迪牌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邢国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23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邢国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邢国祥指认车辆及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983)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云某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国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邢国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国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兴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