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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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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高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开封市禹王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高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3时50分,被告人李高成酒后驾驶豫BRP222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6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高成具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RP222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高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高成指认车辆及抽取血样的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864)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翟某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李高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高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