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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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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杰(曾用名孟朋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杰(曾用名孟朋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22时50分,被告人孟宪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YY505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迎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0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孟宪杰具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YY505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被告人孟宪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孟宪杰指认车辆及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899)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云某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孟宪杰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孟宪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宪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