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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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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小营,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开封市祥符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米店村二组2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小营,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开封市祥符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米店村二组2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9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小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小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0时30分,被告人史小营酒后驾驶豫BMD526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五福路交叉口向东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史小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9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小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后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910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民警翟某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小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史小营血液酒精含量259.92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小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