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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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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章拴(曾用名赵章拴),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喻家沟村四组180。曾因犯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章拴(曾用名赵章拴),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喻家沟村四组180。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郜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章拴犯盗窃罪,被告人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章拴、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章拴先后到郑州市金水区不同都市村庄,采用以硬质塑料卡片捅门、以经过改装的锥子破坏锁芯的方式流窜实施45起入户盗窃行为,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280元,并将所盗窃赃物多次向被告人郜某某销售。郜某某明知赵章拴销售盗窃赃物仍予以购买三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章拴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郜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章拴对指控的盗窃次数提出异议。

被告人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章拴先后到郑州市金水区不同都市村庄内,采用以硬质塑料卡片捅门、以经过改装的锥子破坏锁芯的方式流窜实施45起入户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8280元。赵章拴并将所盗赃物多次向被告人郜某某销售,郜某某明知赵章拴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264号,撬门进入301室被害人董某某住处,盗窃人民币1300元和一台华硕A53XI245SD-SL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4年5月11日16点左右,其回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甲村的家中时,发现家中门锁被撬开、门半开着,屋内一片凌乱的痕迹,被盗一台A53XI245SD-SL华硕笔记本电脑和人民币1300元,其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华硕A53XI245SD-SL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5月中上旬一天上午,其到某甲村一家租房户三楼,用锥子把门锁撬开后进到房间里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1000多元现金,后来其把笔记本电脑卖给老闫。

二、2014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863号,撬门进入203室被害人王某甲住处,盗窃一台惠普G6-2301TX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20日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乙村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晚上8时许,其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撬,被盗一台惠普G6-2301TX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G6-2301T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于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栋楼二楼楼梯右边的一个房间门锁撬坏,将房间桌子上的一部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在科技市场卖给了老闫。

三、2014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捅门进入被害人韩某住处,盗窃一台惠普HPG42-398TX型电脑、一部华为G750-T01型手机,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手机价值7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2014年5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住处去送货,走前锁好了门窗。下午6点半左右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一台惠普HPG42-398TX型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华为牌荣耀畅玩版手机,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HPG42-398T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华为G750-T01型手机价值72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5月中下旬一天下午,其到某甲村中街东头靠北边一点的一家租房户三楼,用卡片把门捅开后进到房间里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后把笔记本电脑卖给老闫了,手机卖给了回收手机的人。

四、2014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住处,盗窃一台索尼F15A18SCB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4年6月28日9时30分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的家出门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22时许其回到家中,发现一部索尼F15A18SCB型笔记本电脑被盗,其就报案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索尼F15A18SCB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6月中下旬一天上午,其到丙村丙村撬开一个四楼房间,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后把电脑卖了。

五、2014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尹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G470A-IFI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4年7月7日8点50分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乙村中街595号705室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晚上9时许其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撬,被盗一台联想G470A-IFI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G470A-IFI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