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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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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爽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爽,女,1981年8月11日,汉族。因本案被上网追逃,2014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爽,女,1981年8月11日,汉族。因本案被上网追逃,2014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利、穆乾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爽及辩护人李国利、穆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吕爽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号与郑州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商定从该公司租赁一辆豫A8XXXX黑色汉兰达越野车,租赁期限自该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12月16日,吕爽再次从该公司租赁一辆豫A6XXXX黑色奥迪A6轿车(经鉴定,价值383000元),租赁期限自该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2013年12月19日,吕爽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向证人王某某抵押借款50万元。2014年1月3日,吕爽向王某某谎称黑色奥迪A6轿车系自己哥哥的车,并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用于借款15万元。

2014年3月16日晚上,郑州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长江路和嵩山路口将王某某驾驶的豫A8XXXX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强行收回。现豫A6XXXX黑色奥迪A6轿车未能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请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吕爽予以处罚。

被告人吕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吕爽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吕爽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号与郑州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豫A8XXXX黑色汉兰达牌越野车,租赁期限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12月16日,吕爽再次从该公司租赁一辆豫A6XXXX黑色奥迪牌A6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3000元),租赁期限至2014年1月5日止。

2013年12月19日,吕爽将汉兰达越野车抵押给王某某借款50万元。2014年1月3日,吕爽向王某某谎称黑色奥迪A6轿车系自己哥哥的车,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再次借款15万元。

2014年3月16日晚上,东升公司在郑州市长江路和嵩山路口将王某某驾驶的豫A8XXXX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强行收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8日、12月16日,在金水区南阳路9号其经营的东升公司,吕爽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了一辆豫A8XXXX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和一辆豫A6XXXX黑色奥迪A6轿车。租赁到期后公司催促吕爽还车,吕爽一直推脱。因看不到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信号,其找到吕爽要求还车,吕爽称因她急需用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某某。后在吕爽联系下,其见到王某某,王某某承认了吕爽抵押两辆车的事实,但称吕爽不还钱就不还车。2014年3月16日晚上,在二七区长江路和嵩山路路口,公司员工用备用钥匙将豫A8XXXX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开走,并通知吕爽和王某某。因公司一直催促吕爽还车,6月19日吕爽到公司承诺30万元将奥迪车买下,另外再支付20万租金给公司。但到8月底,吕爽的手机停机,人也失去联系。被告人吕爽租赁车辆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租赁合同予以证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9日,吕爽以用钱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将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是豫A8XXXX)抵押给其,吕爽称车是其哥哥的。2014年1月3日,吕爽将一辆奥迪A6(车牌号是豫A6XXXX)抵押给其借款28万元。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开着汉兰达车到长江路与嵩山路附近吃饭时发现车不见。给吕爽打电话得知车被租赁公司开走,其方知道车系吕爽租赁来的。奥迪车其为了借钱给吕爽抵押给了他人。被告人吕爽借款的事实有王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借款条和银行明细予以证实。被告人吕爽承诺还款的事实有王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协议书予以证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吕爽让王某某将奥迪A6轿车开走抵押的事实。

4.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奥迪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83000元。

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9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名都假日酒店8688房间将被告人吕爽抓获。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爽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被告人吕爽的供述证实了其从东升公司租赁了两辆汽车后抵押给王某某借款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爽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吕爽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爽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吕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爽退赔涉案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郑州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