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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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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波、杜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曦波,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曦波,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韩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曦波、某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曦波及其辩护人韩涛,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琳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教学年龄长等便利条件,使得黄某某在省实验中学初中部的就学问题在校领导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收受黄某4万元好处费。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校长助理期间,经过被告人杜某甲的介绍,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教学年龄长等便利条件,通过河南省实验中学文博分校校长袁某,使得李某某在文博分校的就学问题在校领导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收受李某5万元好处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招生办法、银行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曦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杜某甲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曦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曦波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退缴了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等便利条件,使得不具备就读省实验中学初中部资格的黄某某在校领导会议上能够顺利通过就学问题,并收受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黄某证实,2011年6月份,其儿子黄某某小学升初中,根据户口划片应到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就读,其当时想让黄某某上省实验中学,后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称亲戚王曦波在省实验中学当教务处处长,可以安排学生进入实验中学就读。后其联系到王曦波,王曦波称事情不太好办,会帮忙想办法。其称如果需要费用直接说。王曦波称准备三四万元钱,办成之前不收这笔钱。大概到了7月初,王曦波称事情办成了,让其过去领通知书,并带三四万元钱,其当时带了四万元现金,去了王曦波的办公室领到通知书后,把四万元钱给了王曦波,王曦波说三万元就够了,但考虑到是通过王曦波的大嫂帮忙介绍的,且希望今后能关照孩子,就给了王曦波四万元,王曦波就收下了。有河南省实验中学学籍卡在卷为证。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在2011年中小学生开学前,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有一个叫黄某的朋友,想让孩子上实验中学,让其托在省实验中学当领导的亲戚王曦波帮帮忙,其就同意了。后其介绍黄某给王曦波,并经王曦波同意,将王曦波的电话给了黄某。后来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

3.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黄某某系2011年秋季入读其学校初中新生,按照当时郑州市就近入学政策,该生家庭住址不属于省实验中学就近入学范围。

4.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评价与指导的职能部门。

5.被告人王曦波供述证实,2011年6、7月份,其当时在省实验中学任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主任,其大嫂陈某让其帮黄某的儿子进入其学校初中部就读。其考虑到大嫂的面子,就答应帮忙。其与黄某见面后,了解到黄某的儿子不符合进入省实验中学的条件,称会尽力帮忙。后其写了一张关于黄某儿子的基本信息的字条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2011年8月20日左右,其给黄某打电话称事情办成了,并让黄某过来办理入学手续。后黄某到其办公室给了其4万元现金。

二、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校长助理期间,经过其妻子被告人杜某甲的介绍认识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后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等便利条件,使得不具备就读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中部资格的李某某在校领导会议上顺利通过就学问题,并与杜某甲共同收受李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出。

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曦波自有车辆涉嫌肇事为由,电话通知王曦波前往派出所,杜某甲陪同前往,当日杜某甲主动供述其与王曦波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证实,按照正常的划片范围,其儿子李某某应到郑州市七十一中学就读,其想让李某某上省实验中学,且根据李某某的考试排名,无法考上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2014年6、7月份,其通过表姐翟某介绍认识了省实验中学水房工作的杜某甲,翟某告诉其杜某甲的丈夫王曦波是校领导。为了能让王曦波帮忙,其多次恳请杜某甲帮忙找人安排其儿子李某某上省实验中学,最终见到了王曦波,但王曦波告诉其比较难安排,别抱太大希望。经过翟某的多次催促,杜某甲让将李某某的信息资料送去一份。其就去了王曦波、杜某甲所在的泰和苑小区门口,并见到了二人,其将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交给了杜某甲,并一再恳请帮忙,当时王曦波还说让其别抱太大希望。在回家的路上其接到杜某甲的电话,问其拿那么多钱干什么,其就让杜某甲跟王曦波好好说说,尽量帮忙安排儿子上学的事情。2014年8月20日左右,杜某甲打来电话称让其带着孩子去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报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