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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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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4年4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4年4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