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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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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6日被解除取保,同年7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瑞平,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黄河路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在明知自己没有钱的情况下,以最后刷卡结账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人民币6166元的中国福利彩票快开幸运彩,后无力支付彩票费用,徐某某当场报警,而付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案发后,付某某退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2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收条,受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付某某单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一致,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有自首情节,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柯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