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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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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华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华,男,1978年5月22日,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华,男,1978年5月22日,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23日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常华犯贪污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华及其辩护人王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常华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献血证和身份证去骗取报销费用的情况下,将其妻子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借给高某某使用,后高某某伙同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零七医院的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骗取输血费用共计133130元,并从中分得10000元。案发后常华退还10000元。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常华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常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贪污罪对常华予以处罚。

被告人常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常华是诈骗行为,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常华曾是同事关系。2011年,高某某告诉常华其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有熟人,提供献血证和身份证可以报销输血费。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常华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献血证和身份证去骗取报销费用的情况下,仍将其妻子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某某使用,后高某某伙同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零七医院的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骗取输血费用共计人民币133130元,常华从中分得1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常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华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证实,1999年至2009年期间,孟某某先后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献血五次。2011年1月至9月,孟某某以患白血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Ο七医院住院用血为由先后报销输血费六次,共计298590元。2014年3月,该单位发现孟某某报销时提供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发票系伪造,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另有其提供的无偿献血偿还申请表、诊断证明、发票证实了孟某某先后申请报销输血费的事实。

2.高某某供述,2010年,战友刘某告诉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输血费用有漏洞,用伪造的发票和诊断证明,利用献血证和身份证可以报销输血费,后其告诉常华其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有熟人,可以报销输血费,2011年1月份,常华称急需用钱想报销输血费,后常华将他妻子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给其,刘某找人伪造了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由其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和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了输血费,其给了常华3000元,剩余的钱其和刘某平分。后来其又用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报销了五次输血费,其中常华知道两次,其分别给了常华3000元、4000元。

3.刘某供述,2008年年底至2013年年底,其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财务科工作,主要负责献血者用血报销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开报销单据,献血者持单据去财务科领钱。2011年年底,其向高某某提出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寻找假单据报销献血费,高某某表示同意,后商定由高某某负责去找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证和献血者的身份证,其负责在网上购买假诊断证明和假住院发票,由其利用血液中心审核报销单据不严谨给前来报销的献血者报销输血费用。得到的费用扣除购买假诊断证明和假发票的钱后剩下的钱由其和高某某及领钱的和提供献血证的人分配。

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2011年春节前,常华将其的献血证和身份证要走称让高某某挣点钱。一个星期左右,常华拿回来其的身份证和10000元,钱后用于偿还了信用卡。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Ο七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孟某某的住院记录。

6.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证明: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财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以献血者孟某某名义共支付无偿献血偿还款6笔,共计298590元。其中报销数额分别为49700元、42890元、40540元、51020元、60990元、53450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常华退还赃款10000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8.河南省卫生厅出具的关于建立免费用血备用金的通知证实,各供血机构从收取的用血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免费用血备用金,主要用于免费用血对象的报销费用,专款专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出具的关于免费用血及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无偿献血用血偿还审核程序证实,献血者献血量累计满1000ML,符合免费用血条件,临床用血后,持献血证、身份证、用血证明、医疗单位输血缴费单可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办理免费用血报销材料。

9.侦查机关调取的豫编(1995)54号关于河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机构代码证证实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系河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劳动合同书、财务科岗位职责证实,刘某于2011年12月13日与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刘某在该单位财务科室从事用血偿还工作,负责对无偿献血者用血偿还的咨询及相关手续的审核、办理工作。

1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常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11.户籍证明被告人常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12.被告人常华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高某某曾经是同事。2010年底其和高某某吃饭时,高某某称他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有熟人,提供献血证和身份证就可以报销输血费。2011年,因其的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其向高某某提出报销的事情,高某某同意并让其提供献血证和身份证,后其将妻子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某某,过了几天,高某某将证件还给其,并给了其3000元人民币。3月份,其又将孟某某的献血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某某报销了3000元。5月份,其又报销了4000元。后因感觉违法就没再报销。直到2014年3月12日公安找其了解情况,其遂到派出所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