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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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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策、王某贩卖毒品罪,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策(曾用名亚泽),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2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策(曾用名亚泽),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2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文献,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拘留,11月1日转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策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策及其辩护人孙文献,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事实

1.2015年1月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策在郑州市长江路与科技路交叉口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贩卖3包冰毒。

2.2015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刘策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国贸360公寓内,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1包毒品后被当场抓获,且供述被告人王某从其处购买毒品后向他人进行贩卖,并配合民警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王某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重0.62克。

3.2015年1月2日晚上七、八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0号院门口,将于2015年1月1日晚上从被告人刘策处所购毒品中的2包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2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共重1.75克。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4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张某乙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20米路东时,因交通事故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持折叠刀将被害人张某乙肚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母亲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策、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策、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进行惩处。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策、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实施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刘策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策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策、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策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刘策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国贸360公寓内,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重0.62克。刘策被抓后供述,被告人王某经常从其处购买毒品向他人进行贩卖,其于2015年1月1日19时许向王某贩卖过3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愿意配合民警将王某抓获。2015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刘策在民警的安排下与王某取得联系,让王某去郑州市西郊贩卖毒品。后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0号院门口院里150米左右,将2015年1月1日晚上从刘策处所购毒品中的2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2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共重1.75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刘策的男子,其知道刘策贩卖冰毒。2015年1月1日18时许,其来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举报刘策贩卖毒品的事情。民警让其给刘策电话联系,其就问刘策有没有冰毒,有的话其买一包。刘策称有事暂时回不来,晚一会再联系。次日1时许,其又给刘策联系,并约定好交易地点及价格。后其来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的国贸360公寓,以300元的价格买了刘策的一包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民警告诉其正在找一个叫王某的贩毒人员,其决定协助民警办案。2015年1月2日10时30分许,其在民警的陪同下到达与王某约定的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小学附近。其到地方后,王某又让其进入淮河路小学对面的家属院。后其与王某在距离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0号院门口院里150米左右见了面,其以500元的价格买了王某的2包冰毒。后民警将王某当场抓获。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策分别辨认确认,王某即是2015年1月1日19时许购买其冰毒的男子;陈某即是2015年1月2日1时许购买其冰毒的男子;经刘策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国贸360公寓即是其卖给陈某冰毒的地方。经王某分别辨认确认,张某甲即是2015年1月2日10时30分许购买其冰毒的男子;刘策即是2015年1月1日19时许卖给其冰毒的男子;经王某辨认确认,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0号院门口院里150米左右即是其贩卖毒品的地方。经陈某辨认确认了刘策即是贩卖给其毒品的男子;经张某甲辨认确认了王某即是贩卖给其毒品的男子。

4.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上缴毒品单据、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证实,案发后,涉案3包毒品已上缴,毒资已返还举报人陈某与张某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