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平,男,1973年11月15日,汉族。2007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平,男,1973年11月15日,汉族。2007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平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赵平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与跃进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果摊旁,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将其外衣右侧口袋里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2310元)盗走。2015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赵平因吸毒被抓获,后其主动供述2015年1月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与跃进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果摊旁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赵平予以处罚。

被告人赵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赵平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与跃进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果摊旁,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5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0元)盗走。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赵平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日11时许,其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与跃进路交叉口岳寨市场买菜,掏钱时发现其放在外衣口袋内的苹果牌5S型手机被盗。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平辨认出盗窃的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310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平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赵平被判刑的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0日11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郑州人民医院急诊楼二楼儿科输液区巡逻时,发现一可疑男子(即被告人赵平),经盘查,赵平对其于2015年1月1日在金水区丰乐路与跃进路交叉口盗窃一部手机的事实予以供述。

7.被告人赵平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平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被告人赵平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赵平曾因盗窃被判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平退赔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一十元后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二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袁舟升(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