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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某(别名丁丁),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建设街2号家属楼。因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某(别名丁丁),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建设街2号家属楼。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被告人李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亚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张砦村XX号401房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梦某(另案处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8时许,李梦某在该村村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龙某。经鉴定,该包甲基苯丙胺重0.29克。

2015年5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亚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大石桥时尚PARTY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杨龙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包甲基苯丙胺重0.9克。

为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亚某的供述,李梦某、杨龙某、郑秋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上缴毒品单据,受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亚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柯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