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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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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040110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040110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10月22日抓获,2009年10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1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孟阳、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文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印章,制作一套名为“王某”身份的应聘教师档案,并通过教师招聘考试,王某录取后分配到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任教。

2008年前后,被告人王XX在任杨埠镇陈凡村委计生专干期间,收取同村村民王某X10000元现金为王某X的儿子办理了二孩生育证,后经鉴定,王XX为王某X家办理的二孩生育证系伪造。

2009年,被告人王XX收取王某甲、王某某家人的钱财,伪造王某甲、王某某兄弟二人的身份证,为其二人办理了二孩生育证。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当庭辩称,都不是我伪造的,我也没见过这些东西,2009年我在公安上所说的不是实话,是教育局的汪X让我说的,让我帮忙,我当时不知道王某的档案假,王某的户口也不是我办的,证人都与我有矛盾,我认为我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证据不足,王XX不承认自己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在王XX住处也没有搜查出事业单位印章,王XX就是曾经承认是其购买的该套档案,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购买者构成犯罪。2、指控王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王某乙、王某X、王某丙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王XX与王某乙、王某丙二人有矛盾,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即使王XX有伪造、买卖二胎准生证的事,但数量只有一本,同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此行为可以治安处罚法处罚,但此行为刑法也有规定,何为违法,何为犯罪,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本起指控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按违法而不按犯罪处理更符合立法本意。3、指控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证据不足,因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丁并没有说是王XX给他们办的身份证,且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综上,应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2008年,被告人王XX购买一套伪造的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驻马店学院)高等院校毕业生档案,以“王某”的名字参加了2008年我县教育系统公开招聘的中小学教师的报名,经过考试、政审、体检,在平舆县中心医院体格检查表中所留联系电话为被告人王XX的手机号13939693299,“王某”于2008年9月份录取后分配到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任教,因“王某”报到后一直未上班,被该幼儿园园长找一李某的人领取了“王某”的工资,至2009年10月30日经平舆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辞退。期间,被告人王XX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以杨埠镇陈凡村民“王某”申请办理漏登入户。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公(平)鉴(文)字(2009)第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送检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与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所出证明文件上的“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不是统一印章所捺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XX2009年10月22日二次、10月23日,11月27日、2010年1月13日曾供述,2008年,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看到电视上说平舆县要招教师,我就想弄一个名额安排个人,经过询问、打听教育局说报考需要一套大学毕业档案,于是我就在大街上贴的“办证”小广告上找一个电话,让他们给我做一套能考教师的档案,毕业证的照片应该是替考的照片,毕业证、登记表上的“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的章都是办理假证人盖的,办好后办证的给我要300元。办理完假档案我就到派出所办了一个“王某”的户口,但是没有“王某”这个人。我又去驻马店一高门口找一个学习好的女学生,给她商量好,让她替我办假档案的人去考试,我给她拿点钱,她就同意了,我俩一块回到平舆县教委把档案交上去报了名,等到考试时,我让她来平舆县考试,过了一段时间,教育局公布录取名单,有“王某”的名字,但我怕事情暴露,也没找人去上班。我老婆身份证的名字叫王甲X,我不知道她的户籍在哪。

王XX2015年2月16日及庭审供述,那个王某的档案是教育局的汪X办理的,不是我办的,我的手机号是13939693299。

2、证人证言

证人徐XX证明,2008年平舆县招教后,曾给我园分配一个叫王某的老师,但她一直未上班。2009年年初我给东和店教管站的马XX说这事。马XX说,没上班得让她上班,但一直没来上班。王某的工资本2009年初教管站的李某X交给我了,由于王某没来上班,东和店幼儿园就又聘了一个叫刘某的老师,把王某的工资本给了这个新聘的老师。

证人李某X(东和店教管站会计)证明,2008年的那次招聘教师,我镇共分过来十六名教师,其中有一个叫王某的女老师分配到了东和店幼儿园。大约是2008年10月上旬来向我报到的,但后来她一直没上班。2009年10月份的一次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王某一直没来上班,准备上报处理,但还没来得及上报。王某的工资本我交给徐XX了。

证人郭XX(平舆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证明,2008年的招教工作由教育局和人事局组成一个联合审查小组,经过报名、笔试、体检、录取培训等几个程序。由教育局的王某X和人事局的徐某X二人负责的报名工作,当时每个报名人员都是拿本人身份证来登记,并在教育局纪检组照相留底,现在照片还在我局电脑上存着,体检也是由教育局和人事局联合审查,报名时有本人拿着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资格证来我局审查,如果三个证件都一致就视为合格,审查合格的证件都在教育局有存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