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31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展某贤,男,1957年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郸城县公用事业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住郸城县县府西路家和盛世小区15号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某贤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某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0日,郸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与开发商张某军签订租赁城关镇面粉厂所在的国有土地,期限49年租金200万元,并于2005年底动工建设商品房。2006年2月20日,郸城县建设委员会撤销了对开发商办理的兴乐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被告人展某贤没有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83.15万元。 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土地房产评估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展某贤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展某贤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0日,郸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与开发商张某军签订租赁城关镇面粉厂所在的国有土地,期限49年租金200万元,并于2005年底动工建设商品房。2006年2月20日,郸城县建设委员会撤销了对开发商办理的兴乐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被告人展某贤没有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83.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 (1)户籍证明,与判决书载明一致。 (2)任命文件,展某贤任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规划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的一切违章建筑的清理、规范规划市场的工作。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和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3)土地说明,证明城关镇面粉厂土地属国有土地。 (4)建委文件,2006年2月20日,郸城县建委关于撤销兴乐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5)证明,原郸城县城关面粉厂违法建设的兴乐园小区,自2006年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直没有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租赁土地合同,郸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0日,与开发商张某军签订租赁城关镇面粉厂土地,期限49年,租金200万元。 (7)郸城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我局没有批准过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商张某军签订租赁城关镇面粉厂土地的合同手续。 (8)侦查说明,2015年3月23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侦查郸城县国土局马剑峰、黄玉领涉嫌渎职犯罪中,原郸城县建委公共事业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展某贤,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了其在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展某贤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2、证人证言 (1)证人牛A证言,郸城县城关镇面粉厂那块地上建的三栋商住楼,是开发商张某军找我帮忙管理建设的,他们每月给我3000元工资。这个工程是2005年底开工的,其中门面楼是17间,2006年底竣工。城关镇面粉厂于2005年倒闭了,欠群众几十万斤面粉,群众一直上访,城关镇政府没办法以200万元出让面粉厂的土地,张某军以200万元与城关镇政府签署面粉厂土地的开发协议。工程开工后,张某军进监狱了,2006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郸城县建委的人没有到工地上查处过,展某贤我认识,他没有到工地下停建通知书,后来房子建完了也卖完了。 (2)证人左某华证言,2010年之前,郸城县公用事业局一直是郸城县建委的副科级下属单位,期间公用事业局局长都是建委副主任兼任,2005年至2007年规划监察大队长是展某贤,规划监察大队负责依法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处理。我当时在建委工作,不知道2006年城关镇面粉厂工地的事。 (3)证人周某昌证言,2005年至2007年规划监察大队长是展某贤,当时规划监察大队还属于公用事业局,2006年我任郸城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06年2月,经领导安排,我们郸城县建设委员会撤销了城关镇面粉厂工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郸城县电视台公示,具体事宜是由我办理的。 (4)证人徐某证言,2001年到2009年我在郸城县建委公用事业局工作,任总支副书记,展某贤是公用事业局办公室主任兼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向局长张德亮直接汇报工作。2006年撤销兴乐园小区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我不知道。这份是建委的文件,一般应当下发到建委班子成员和与文件内容直接业务关系的部门,应当下达到了规划监察大队。 (5)证人智某灵证言,2004年3月到2006年6月,我任郸城县建委公用事业局规划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是展某贤。我们分两个中队——郭学才中队和刘文献中队。原城关镇面粉厂所在地建设的兴乐园小区,我不知道,展某贤没有安排我去检查过,也没有人给我说过此事,中队长都是向大队长汇报。2006年2月,郸城县建委撤销兴乐园小区的规划许可证,我不知道,这个文件应下发到监察大队长这一级,展某贤应该知道,他是大队长还是公用事业局办公室主任。 (6)证人郭某才证言,原郸城县城关镇面粉厂所在的兴乐园小区,刚开始施工时大队长展某贤安排我去看看什么情况,我带领中队的几个人就去了,经过检查有规划许可证,回来向展某贤汇报了,他说既然有规划许可证以后就不用再去查了。2006年2月,郸城县建委撤销兴乐园小区的规划许可证,这个文件我没有见过,这个文件应下发到监察大队长这一级,展某贤应该知道,他是大队长还是公用事业局办公室主任。 (7)证人张某亮证言,2000年至2009年我任郸城县建委主任,建委公用事业局局长,展某贤是公用事业局办公室主任兼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他也是班子成员。原郸城县城关镇面粉厂被开发为商品房一事,当时展某贤给我汇报的有规划证,后来我们规划股长孙某震给我汇报说郸城县国土局把土地证撤销了,我立即安排孙某震以建委的名义把规划证撤销了,因为土地证是规划证的前置条件,并送达到全体班子成员、二级机构、规划股、监察大队及相关股室,并在郸城县电视台公告。后孙某震给我汇报说都送达了,并已在郸城县电视台公告。按照规定撤销规划证后,监察大队应按规定强制拆除。 3、被告人展某贤供述,按照规定,我们依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规划监察。对违章建筑下发停建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以中队长查处为主,中队长向副大队长汇报后再向我汇报,我向副局长徐某汇报决定处理。郸城县面粉厂小区是在2005年底开工,中队长郭学才向我汇报说他带人去建设工地巡查了,开发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我没有再问过。2006年2月,郸城县建委撤销了兴乐园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确实送给我们过,也在电视台公告过。郸城县建委撤销兴乐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我没有向队里其他人传达,兴乐园小区后来也没有补办规划许可证,当时也没有人告状,领导也没有安排,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我们工作中没有尽到职责。我作为大队长没有尽到职责,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应该认定我为投案自首,我是主动投案的。2015年3月22日,我听说检察机关在调查城关面粉厂违建这事,我本人有失职的地方,我从武汉回到专案组主动投案,我把这件事说清楚了。 4、土地房产评估报告,郸城县城关镇面粉厂3栋建筑,价值时点2006年12月1日,建设总价为383.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