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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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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友,男,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4日刑罚执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友,男,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4日刑罚执行完毕。被告人宋某友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28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学,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保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英,女,196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4日刑罚执行完毕。被告人辛某英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28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指定本院审判。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志勇、韩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辛某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份,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清理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案件专项行动,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宋争光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拒不同意,并以此要挟公安机关承办人刘其刚,向其索要三万元现金。其中一万元用于宋争光取保候审后的体检等各项花销。

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宋某友和辛某英因其子故意杀人一案,多次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闹访,2012年12月6日上午,辛某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以喝农药自杀威胁省高院的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该机关的办公秩序。

(二)、2013年年底至2014年上旬,被告人宋某友和辛某英因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多次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闹访,严重扰乱了该机关的办公秩序:

1、2013年12月份一天的早上,宋某友、辛某英夫妇来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大门口拉起横幅大声吆喝进行闹访,并辱骂、撕打上前对其进行劝阻的保安人员。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闹访,辛某英用手触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室空调插座威胁省检察院的保安,之后又在省检察院大门口辱骂省检察院领导。

3、2014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辛某英身披白布标语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闹访,辛某英和其他几名上访人员冲到院里,拦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乘坐的车辆,当天上午9时许,辛某英伙同他人冲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张国臣副检察长的办公室闹事。

(三)、被告人宋某友和辛某英因其子宋争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多次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闹访,严重扰乱该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1、2012年3月份,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两次尾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办理其儿子宋争光案件的孙杰副庭长,在孙杰家楼道口与其争吵。

2、2012年3月8日,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闯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闹访。二人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大声喧哗,辱骂领导,后辛某英爬到立案庭二楼的挑檐上,坐在挑檐上大声辱骂领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劝说,辛某英也不听劝阻,最后辛某英从上面跳下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接住。

3、2013年2月1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宋某友和辛某英冲进中级法院大会会场,辱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

4、2013年2月26日,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工作表彰大会的当天早上,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拦截该院主要领导的车辆,并在该院大门口拉起了白布横幅,吆喝辱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

5、2013年周口市召开两会期间,宋某友和辛某英到周口市人民会堂、周口市饭店等场所闹访。并在代表们驻地周口饭店一楼的大厅吆喝辱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

6、2013年4月份的一天,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又来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闹访。张云周副院长接待,在把宋争光案件的情况告知二人后,宋某友、辛某英不听劝告,一直从张云周副院长办公的13楼哭闹到一楼大厅,在办公楼内喧哗哭闹、谩骂工作人员长达一个小时。

(四)、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早上,宋某友和辛某英闯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一楼大吵大闹、辱骂领导长达几个小时,之后辛某英爬到该院办公楼15楼佯装跳楼威胁工作人员,严重扰乱该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五)、2012年10月18日,辛某英到郑州闹访被接回到淮阳县冯塘乡政府后,辛某英在冯塘乡政府的办公室内喝药,致使冯塘乡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进行陪护,自己正常的工作无法开展,严重扰乱了冯塘乡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多次无故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在国家机关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友辩称,我无罪。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宋某友构不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辛某英辩称,我是去反映问题是应该的有过激行为。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辛某英构不成敲诈勒索罪,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时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份,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清理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案件专项行动,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宋争光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拒不同意,并以此要挟公安机关承办人刘其刚,向其索要三万元现金。通过陈某杰给宋某友、辛某英两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虽不供认但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