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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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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永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亮,男,198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2007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8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亮,男,198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2007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元,并处罚金五千元,送商丘市监狱服刑。因涉嫌漏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从商丘市监狱押回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7月27日由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亮犯盗窃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盗窃罪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后,被告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补充了部分证据,于2015年8月7日仍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亮及其辩护人钱炳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永亮伙同他人窜至项城市小新庄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家中的一辆银色“易派克”牌电动三轮车、四件“金龙鱼”牌大豆油及一台“格力牌”电暖气片和50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86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永亮的供述与辩解;失主姚某某的陈述;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准予押解罪犯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永亮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永亮辩称,我没见失主的五万元现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盗窃50000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永亮伙同他人窜至项城市小新庄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家中的一辆银色“易派克”牌电动三轮车、四件“金龙鱼”牌大豆油及一台“格力牌”电暖气片和50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8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失主姚某某陈述

2013年6月22日11时报案陈述:我家中被盗了,2013年6月22日早上7时许,我项城市小新庄西户门关了就上班了,大概是6月22日10点20分,我回到家时发现我的门被撬开,我赶忙进屋看看东西丢失没有,发现院子里的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了,屋内被人翻动过,我床头的抽屉被人打开了,里面的被白色食品袋装着的5万元现金被人偷走了,客厅4件金龙鱼油,卧室的格力暖气片被人偷走了。总共被盗有5万元现金、4件金龙鱼油(230元一件)、卧室的格力暖气片(价值800元)、一个易派克电动三轮车,2012年12月购买,当时价格3000元。

2013年8月6日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陈述:被盗5万元现金、金龙鱼食用油4件、暖气片一个、易派克电动三轮车一辆。5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没有捆都在一块放着,在床头柜内用白色食品袋装着的,金龙鱼食用油4件,每件5升重,没有开口,这4件是一整箱的,易派克电动车是2012年12月份购买的,车手续都在电动车放着,电动车在院里放着,金龙鱼油在客厅放着,暖气片在卧室内放着。

2014年12月23日在项城市小新庄100号西户姚某某家中陈述:我家被盗的物品特征是电动三轮车是易派克牌的,我是2013年2月份在项城市青年路中段易派克专卖店以3000元购买的,油是金龙鱼大豆油四件,一件里面是四桶,一桶5升的,230元一件购买的,暖气片是格力牌的,型号是NDYM-25,2012年11月份在项城市万果园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的。

2015年1月21日陈述:被盗的50000元现金在我家西间卧室大床床垫下边,靠西边的抽屉里放着。钱直接就在这个抽屉里放着,也没用啥东西包住,就用橡皮筋简单的捆了一下。放钱的这个床体抽屉离床头柜比较近。这50000元都是我们平时做生意赚的,在那放着准备交我们干生意用的门面房的房租费用的。平常生意忙没有存银行的习惯,就把每天的生意营业额存放在家里了,一个是方便生意上的进货用,再一个就是准备留着交房租用。被盗的50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存放有一个多月了,都是我们经营的蛋糕店每天挣的,存的时间长了就积攒的多了。

2、被告人王永亮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回淮阳朱集家办事,办完事后我回周口,在走到项城市时,我给马志华打电话问他在哪,马志华说在项城老街那,然后我就去找马志华,找到马志华后,马志华说也准备去周口,然后我俩一块从项城老街往西走去市标乘车,在走到第一实验小学北侧,马志华领着我走学校北侧的一胡同正西,我俩顺着胡同走到头又转弯正北,在正北走时马志华说这边有家在路边做生意的,家里没有人,我看他家院内有辆电动三轮车,咱俩去弄回来,我同意了,然后马志华到那家去看看,我在路边等马志华,一会马志华回来给我说那家没有人,大门锁住的,然后我俩一块去了,到那家后,我看到马志华从身上掏出一根能长能短的钢管,将大门锁撬开,我俩进院后,看到院内放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看到这家客厅的门没锁,我俩又进屋内看看,没有值钱的东西,我俩将这家客厅内放的四桶5升装的金龙鱼食用油,装到外面放着的电动三轮车上,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马志华从家出来正北顺着路走了,出了胡同我俩又正西经过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到工业路口,马志华让我在路口等着他,他一个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油正北走了,我在那等的有三四十分钟左右,马志华坐着一辆人力三轮车来找我,见到我后马志华说总共卖了1200元,然后我俩将钱平分了,马志华又说他今天不去周口了,明天再去,我就一个人到市标坐车去周口了。电动三轮车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银灰色的,有七八层新。马志华有三十岁左右,男,有170cm左右,身材稍胖,圆脸,家是项城的,具体是哪我不知道,我给马志华是在周口掏包时认识的,他的电话多少我记不住了。

后被告人王永亮揭发说是和西华县人张参军(因犯抢劫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共同作案。

当庭供述是和张某军一起盗窃的,不是马某华,就没有马某华这个人。

3、证人张某军证明他和王永亮认识,不承认在2013年与王永亮在项城市区里盗窃过。

4、鉴定意见

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鉴定送检的现场手印是嫌疑人王永亮捺印样本右手拇指遗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