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9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9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中林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李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