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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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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磊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54号 罪犯樊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牟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磊犯盗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54号

罪犯樊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牟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罚金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樊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后以该犯在提请减刑案件审理期间涉嫌又犯罪为由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樊磊在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减刑期间,参与同监区其他罪犯打架,致一人轻伤。樊磊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撤回对罪犯樊磊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