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吕志辉等人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志辉,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1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志辉,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稳进,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刚,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传士),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少春,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苗逢燕,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改丽,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5年7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5年7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志辉、贺稳进、王志刚、李改丽、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志辉、贺稳进、王志刚、王某某、程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吕志辉、贺稳进、王志刚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罗马假日小区内,共同合作经营郑州鑫盈软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运营后,主要从事对股民的诈骗活动。吕志辉为公司财务总监、贺稳进为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担任公司股票分析师。公司下设三个业务队,其中被告人李改丽为雪狼队队长,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为其队员;被告人王某某为天狼队队长,被告人陈某某为其队员;被告人赵某某为超凡队队长,被告人江某某为其队员。以上十被告人均无证券从业资格。

被告人吕志辉等人实施诈骗的基本方法如下:公司先对进入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的客户,发布复制的股市信息及股票涨势图,声称均是其公司销售的软件分析选取出来的,以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鑫盈公司的股票软件和股票分析服务,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吕志辉等人通过实施上述诈骗方法,致使八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共计150600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李改丽(雪狼队队长)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张某某(雪狼队队员)骗取被害人申某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8800元;被告人程某某(雪狼队队员)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88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天狼队队长)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9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天狼队队员)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25800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为超凡队队长,其队员江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8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志辉、贺稳进、王志刚共退还赃款人民币38800元、被告人李改丽退还赃款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98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800元、被告人江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96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0800元。现已依发还被害人马某赃款人民币38800元。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某、刘某某、王某甲、申某某、郑某、夏某、黄某某、刘某的陈述,郑州鑫盈软件公司设立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申请,河南弘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退赃条、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吕志辉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十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贺稳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改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吕志辉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贺稳进上诉称,其行为应定为非法经营罪,原判量刑重。

王志刚上诉称,对其本人的定罪量刑均无意见,但认为王某某、李改丽、程某某、张某某系其公司的员工,原判对上述被告人量刑过重。

王某某上诉称,一审审理期限超期,原判对其退赃情节没有考虑,量刑过重。

程某某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到公司上班才一个多月,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程某某系从犯,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原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