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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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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将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少将(曾用名赵少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少将(曾用名赵少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少将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少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少将在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如家快捷酒店内,不顾被害人韩某某反抗,将被害人韩某某拉至房间内卫生间后,采用亲吻、强行扒掉被害人衣服等暴力手段,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了性关系。6时许,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少将的供述,证人鲁某某的证言,住宿登记表、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少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上诉人赵少将上诉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系犯罪未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少将上诉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系犯罪未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送检的被害人韩某某阴道拭子虽未检出人之精斑,但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及原审被告人赵少将的供述均证明了赵少将将其阴茎强行插入被害人体内的事实,赵少将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既遂的特征。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少将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