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2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闪朋,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平,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人闪朋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栋才,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瑞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闪朋、李栋才、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闪朋、李栋才、杨某某、蒋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舰、庞利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闪朋、李栋才、杨某某、蒋某某及辩护人蒋平、何瑞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4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闪朋、李栋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河南省博爱县许亮镇陈范村,将村民窦某某老宅的四扇木门盗走。该四扇木门属清代遗物,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四扇木门价值人民币20000元左右。现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窦某某陈述,其家没有院墙,无人居住,堂屋是三间瓦房,有200多年历史,堂屋中间有四扇屋门。2014年8月1日前后,其去老宅办事时屋门还在,8月5日早上7点多,发现老宅的四扇屋门被盗。 2.被告人李栋才供述,2014年天热的时候,其在闪朋位于沁阳市的饭店打工,闪朋说他老家博爱有旧门,应该值钱。几天后,闪朋让其开着他的面包车到博爱老家附近的村子看了看木门,商量等下雨天再去偷。八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闪朋携带撬杠和剪子,用毛巾把车牌遮住,驾车到博爱县一个村子,进到一个没有围墙的旧房子,其用剪刀把锁弄掉,闪朋扶着门,其用撬杠卸了四扇门,抬上面包车回到沁阳,门放在其家。其给认识的收古董的蒋某某联系,用微信把木门图片发过去,蒋某某过来看门,闪朋也在场,最后以19500元价格卖给了蒋某某,闪朋分了10000元,其分了9500元。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栋才在民警押解下辨认了作案地点。 3.蒋某某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李栋才打电话问其是否收木门,并用手机发来四扇木门的图片,其到沁阳李栋才家看木门,和李栋才在一块的还有一个年轻孩,最后以19500元成交,四扇门后来放在其家里。另有李栋才与蒋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8月18日,二人谈及涉案四扇木门的图案和尺寸等。 经辨认混合照片,蒋某某确认被告人闪朋即是其在李栋才家收购四扇木门时与李栋才在一起的人。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四扇木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窦某某。 5.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四扇木门属清代遗物,雕刻精美,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参照目前同类品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20000元左右。 二、2014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闪朋、李栋才、杨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两辆面包车到荥阳市广武镇苏寨村,将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苏氏民居的八扇木门盗走。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八扇木门系李栋才等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转卖他人从中牟利。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苏氏民居的八扇木门属于三级文物。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苏氏民居的八扇木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左右。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荥阳市文物管理保护中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苏某陈述,其家祖居苏氏民居位于荥阳市广武镇苏寨村一组,是一所始建于明朝时期的民宅,距今有470年历史,被郑州市文物局列为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虽然现在无人居住,但经常到里面查看维护。2014年9月8日下午16时许,其伯父查看时,整个院子还完好无损,到9月9日上午10时许,其父亲又去查看时,发现大堂的十二扇木门中有八扇门被盗(其余四扇门是固定死的,无法打开),木门底部有撬痕,其遂报警。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印证,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门槛上有撬压痕迹。 2.被告人李栋才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闪朋在沁阳市文化路一网吧上网,闪朋看见有驴友在网上发布的照片,是荥阳市一个村民古宅子的木门,对其说“这个门不错,可以卖钱”。过了几天,其开着闪朋的面包车和闪朋一起到荥阳看了老宅子,没有人住,木门共十二扇,对面是“苏氏祠堂”。9月8日,闪朋说晚上去“弄”木门,其提议再找一辆车,闪朋就给杨某某打电话,将偷门之事告知杨某某,承诺事后给他1000元,杨同意去但只当司机和负责望风。当晚,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伞布和撬杠到荥阳盗窃木门。在现场其拿撬杠卸门,闪朋扶着门,先后卸下八扇门,装到其开的闪朋的面包车上,期间,杨某某开车先离开,后在百十米处见到杨某某在路边等,闪朋坐着杨某某的车,其开车跟着回到沁阳,木门放在其家。后其与蒋某某联系,蒋某某到其家看了木门,当时闪朋也在场,二人给蒋某某说了木门是偷来的,经讨价还价以2.2万元成交,闪朋分给其1.1万元,给了杨某某1000元。 3.被告人闪朋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沁阳市开烧烤城时,李栋才给其开车拉货,杨某某的女儿是收银员,杨也曾在其饭店干过。2014年8月26日烧烤城因生意不景气,工资发不下来就关门了。李栋才和杨某某找其要工资,其没有钱,李栋才就说他认识收老式木门的,让其去网上查哪里有老式木门,偷回来卖钱发工资,其同意。其上网查询得知荥阳市苏寨村有老式房子和木门,8月28日下午,李栋才开着其的面包车和其去踩点。几天后,李栋才让其给杨某某说一起去偷门,杨某某同意。作案当晚,李栋才给杨某某两块毛巾让遮挡车牌照,让其准备了撬杠、剪刀和绳子。作案时,杨某某在外望风,其扶着门,李栋才撬门,共偷了八扇门,放在李栋才家的老院子里。9月16日下午,李栋才领着“小龙”到老院子,以2.22万元卖给了“小龙”,其分了1.02万元,杨某某分了1000元,李栋才拿了1.1万元。小龙来收门时,其和李栋才说了门是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