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栋桥居委会张小庙寨外。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11200550,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张林森、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1时左右,张某X酒后在平舆县城西塔寺街东段小吃街路边撒尿,张XX(张某甲)上前阻拦时和张某X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张XX看到后上前帮忙,并用拳头将张XX的鼻子捶伤,后经鉴定张XX的鼻骨为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并提交有医疗费票据、平舆县中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XX和张某X、张某乙一起在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夜市摊吃饭,张某X酒后在路边小便,永乐大市场夜市管理员张XX(张某甲)上前制止时,与张某X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张XX看到后上前帮忙张某X,并用拳头将张XX的鼻子打伤,后经鉴定张XX的鼻骨为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另查明,被害人张XX受伤后于2015年1月8日入住平舆县中医院骨伤科治疗,于2015年1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用4325.41元。被害人张XX系非农业户口,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XX供述:2015年1月8日19时许,我和我朋友张某X,张某乙(平时叫他张勇)到平舆县城西塔寺街东段夜市摊吃饭,吃饭时我喝了大概有四瓶啤酒。吃饭中途张某X离开去小便,过一会我听到张某X在和人打架,我就赶了过去,张某乙也在一边拉架,我看到一个男子在和张某X撕打,当时我也喝多了,看到他打张某X,我也没有多想就上去帮张某X打那个男子,我用拳头朝那个男子的面部打了一拳,之后我听到那个男子喊人,很害怕就跑了,第二天我就外出到合肥打工去了,直到前几天我从合肥到郑州看病,2015年4月20日晚上我在郑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2、被害人张XX陈述,2015年1月8日晚上09时左右,我在夜市上维持秩序时看见一个中年男子站在路北面小便,我上前给那个人说让他到厕所,南边都是吃麻辣烫的,还有女的,这个男的听我不让他在外小便,就骂骂咧咧的往路上走,走到路上的时候晃晃悠悠往我这边靠,具体和我挨着没挨着我也记不清楚了,这时从路边一个烧烤摊位上蹦出来一个人三十来岁,就朝我面部捶了一拳,这一拳打的我直接捂着脸蹲地上了,当时我的鼻子就开始淌血,捂都捂不住。 4、证人张某X证明,2015年1月8日19时许,我和朋友张某乙、张XX,我们三人在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夜市一条街吃饭,我们边吃边喝啤酒,后来我喝多了就在路边小便,我正站在路边小便时,那名中年男子过来对我说在路边小便不文明,那个男的就跺我一脚,我就和那个男的撕扯到一起了,撕扯中,张XX过来打那个男的鼻子一拳,当时该男子的鼻子就流血了,这个男的还朝我的左脸部扇了三巴掌,后来我就报警了,警察到来之前,张XX就跑了。 5、证人张某乙证明,2015年1月8日晚上7、8点时,我和张某X、张XX去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夜市一条街吃饭,我们三人边吃饭边喝啤酒,喝着喝着张某X就去路边撒尿,有个中年男子不让张某X在那里尿,我就赶紧过去,当时张某X和中年男子在争执,后两个人就互相撕打,具体过程我没看清,反正是互相打的,打的都是头部以下,没有啥外伤,后来张XX过去朝那个中年男子正面部捶了一拳,那个中年男子鼻子就流血了。我一直在现场劝架,张XX打完人就跑了。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就去了。 6、证人刘X、徐X证明,2015年1月8日夜晚21时40分左右,我们一起巡逻至平舆县城永乐大市场北门的夜市摊时看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用手捂着鼻子,当时鼻子流血,旁边还有一个五十左右的老婆和两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争吵,我们当时就上前制止,那个鼻子流血的男子说:“对方共有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打完后跑了”。 7、证人蒋XX证明:2015年1月8日晚20时左右,有三个30多岁的男子来到我们烧烤摊吃饭,后来我就听见管理夜市的老张不让那个出去的男客人在路边小便,后就争吵了起来,具体老张的鼻子是咋流血的,我不知道,我没看见是谁打的。 8、证人夏XX啊、证明:2015年1月8日晚上20时许,有三个男子(都是30多岁)来我家摊子上吃饭,期间,我到旁边的兰州拉面吃面去了,过了一会,我回到摊子看到旁边围了很多人,我听围观的人说有人打架,我看到一个男子的鼻子流血了,过了一会警察也来了,其中有两个男子被警察带走了。 9、户籍证明:张XX,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港湾。 10、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 11、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2015年4月21日由我所临时羁押,2015年4月24日由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 12、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4月20日20时30分许,在郑州火车站东广场将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XX抓获。 13、平舆县公安局东皇庙派出所证明,经查,张XX无前科记录。 14、平舆县中医院住院证、入院记录、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CT诊断报告单。 15、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平)公(刑)鉴(法)字(2015)01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张XX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16、被害人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医疗票据4张、平舆县中医院住院证及出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