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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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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5年4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经固始县人民检

(2015)固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罪,2015年4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洪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为牟取本单位私利,给执法科室下达罚没任务,该所在查处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左某某、曾某某、董某某、奚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薛某某、杨某某、顾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张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周某某、顾某甲、钱某某、李某丁、王某甲、陈某某、陈某甲、胡某甲等25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仍然决定进行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表示以后要严格要求,改过自新,做好法纪衔接工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为牟取本单位私利,给执法科室下达罚没任务,该所在查处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左某某、曾某某、董某某、奚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薛某某、杨某某、顾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张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周某某、顾某甲、钱某某、李某丁、王某甲、陈某某、陈某甲、胡某甲等25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仍然决定进行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中共固始县委组织部固组干函(2008)40号文,固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固始县卫生监督所系固始县卫生局二级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收入票据,证实左某某、曾某某、董某某、奚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薛某某等25人因非法行医被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查处,进行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且均有罚款。

3、固始县卫生监督所财政补助收入记帐凭证,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收入财政返拨款的情况。

4、固始县卫生监督所人员工资花名册,证实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5、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陈某乙、杨某甲、余某某、曹某某被判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

7、固始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态度,其本人受到国家省、市、县各级表彰奖励共15次,以及固始县卫生局对非法行医查处情况。并请求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一科负责人,2011年、2012年、2013年这三年,他们对苏某某、顾某某、李某乙、杨某甲、胡某某这五人都以非法行医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他只参加过一次合议会议,当时会议是由所长王某某主持召开的。王某某所长在2011、2012、2013年这三年的年初工作会议上都下达过罚没任务。

2、证人余某某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四科主任,2011年、2012年、2013年他管理的片区内有曾加宝、唐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奚某某、左某某、董某某9人以非法行医进行了处罚。这三年的合议会议都是由王某某主持。

3、证人毛某某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三科主任,2011年、2012年、2013年他们对陈某戊、陈某甲、胡某甲、张某某、顾某甲、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钱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这11人以非法行医进行了罚款行政处罚。这三年的合议会议都是由所长王某某主持。王某某所长在2010、2011、2012、2013这四年的年初工作会议上都下达了罚没任务。

4、证人周亮亮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医管二科主任,合议一般都在所长王某某的办公室,每次合议他基本上都参加了,如果有特殊情况没参加,事后办公室的人会向他汇报合议结果和处罚情况。

5、证人郑某某证言,她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他们所成立有合议小组,每次有需要合议的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时案件承办人会提前告诉她或者直接向王某某所长汇报,她再根据王所长的安排告知其他合议小组成员,王所长一般都会参加合议会议,也有特殊情况不参加,但这种情况很少。

6、证人马某某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城区医管一科主任,王某某所长每次合议基本都参加了,有特殊情况没参加的话,事后承办人或科室主任也要向他汇报合议及处罚情况。

7、证人田某某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乡镇综合执法二科主任,王某某所长每次合议基本上都参加了,如果有特殊情况没参加,事后承办人或者他都会向王某某汇报合议结果和处罚情况。所里对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下达有罚没任务,2010、2011、2012年这三年都是25万元,后来几年都沿袭了这种做法。

8、证人宋某某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卫生监督。2010年、2011年这两年的立案文书的他审批的,从2012年开始他把立案审批权下放给王某某了所长。卫生监督所成立有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合议工作小组,组长是王某某,成员有魏某某有等其他所领导。

9、证人方某某证言,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任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2012年9月至今在食品安全监督所工作。卫生监督所对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的合议会议由王某某主持,没有特殊原因王某某都会参加合议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没有参加,案件承办人事后会向王某某汇报案件的合议及处罚情况,不可能瞒过王某某对非法行医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