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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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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保林涉嫌贪污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保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690510269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委副书记,平舆县庙湾镇人大代表,住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保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690510269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委副书记,平舆县庙湾镇人大代表,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委韩庄9组。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外逃。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5月8日主动到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同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保林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平舆县化解‘普九’债务期间,被告人孙保林伙同张伟、张宁(二人已判刑)采取虚构庙湾镇韩庄村委小学债务的方法,以张全长、张全营、张耀东三个债权人的名义套取国家“普九”专项资金139800元,除被告人孙保林、张伟、张宁因公开支54910元,上缴个人所得税款6649元外,余款78241元,被三人私分。被告人孙保林分得28600元,张伟分得38490元,张宁分得1115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保林将分得的赃款上缴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伟、张宁的供述,证人张全长、张耀东、张全营、孙新国、常小林、杨建伟、常花旦、李红卫、赵红运、张中华、张永欢、王远新、李等、张登科、杨震宇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银行查询明细、任职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舆县化解“普九”债务档案、收条、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保林伙同张伟、张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保林在取保候审外逃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保林积极将赃款退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孙保林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保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所涉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