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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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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伟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3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0104205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到平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3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0104205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8月19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兰、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下午2时,在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委荒坡一小卖部处,被害人刘某X让被告人刘XX给他买瓶水,刘XX没有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XX用脚踢刘某X的腹部和胸部,致使刘某X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庆龙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另查明,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刘某X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刘XX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刘某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X的陈述;证人杜XX、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甲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证及病历、照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0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刘XX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