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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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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东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0413055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平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0413055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张卫华,被害人王XX、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凌晨4时许,平舆县公安局东皇派出所民警王XX、杨XX接“110”指令后,前往平舆县城北环路红绿灯路口对有人无故拦婚车要烟、要钱的现场进行处置,二被害人在向拦车人徐XX核实身份时,徐XX不配合并先将被害人杨XX的左手咬伤,被害人王XX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徐XX又将王XX的右耳咬伤。经鉴定,王XX、杨XX所受损伤均属于轻微伤程度。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XX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被告人徐XX的家人就民事部分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款已暂押本院,二被害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杨XX的陈述;证人朱XX、罗X、刘XX、蔡XX、徐某X、徐某甲、刘某X的证明;相关书证:被告人徐XX户籍证明、110接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光盘及平舆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伤情鉴定书、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徐XX的家人就民事部分在庭后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