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悦蒋永花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悦,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122062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行政村南头135号。因犯盗窃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悦,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122062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行政村南头135号。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留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永花,曾用名蒋永红,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4082822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行政村南头13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悦、蒋永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悦及其辩护人王留汉、被告人蒋永花及其辩护人杨廷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温国强(另案处理)给蒋永花联系购买毒品。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永花给温国强联系说50克毒品准备好了,并商议在临泉庙岔镇温庄温国强家交易,被告人蒋永花和其丈夫李悦骑摩托车到到姜寨镇西头张运红处拿50克毒品前往温庄。温国强驾驶豫QG2038轿车伙同其妻子李秀杰和梁红玉随即也到了温庄。见面后,李悦的妻子蒋永花交给温国强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温国强验货后交给李悦夫妇2万元钱,然后携带毒品和李秀杰、梁红玉驾车返回平舆,在平舆县工业路祥和小区内被当场查获,收缴毒品49.85克。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另案处理的温国强、李秀杰、梁红玉的供述及辩解,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悦、蒋永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悦辩称,我对蒋永花向温国强贩卖毒品的事情不知情,我认为我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李悦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悦在共同犯罪中应是从犯,因李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温国强买毒品时也不是与李悦联系的,且涉案毒品也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悦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永花对指控其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李悦不知道我卖毒品的事。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蒋永花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蒋永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将所卖毒资2万元交给张运红后,只从中赚取差价1000元,实际上是一个居间的作用,应是从犯。被告人蒋永花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案上线张运红并且张运红已被抓获,应认定为立功,涉案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本人无犯罪前科,应依法对被告人蒋永花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温国强(另案处理)与蒋永花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事宜。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永花与温国强联系说50克毒品已准备好了,并商议在临泉庙岔镇温庄温国强父母家交易,被告人蒋永花和其丈夫李悦骑摩托车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地点。温国强随驾驶豫QG2038轿车伙同其妻子李秀杰和梁红玉也到了温庄与被告人李悦、蒋永花见面,被告人蒋永花交给温国强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温国强与梁红玉从中取出一点吸食验货后,温国强交给李悦、蒋永花二人毒资2万元,随后温国强、李秀杰、梁红玉携带毒品驾车返回平舆,在温国强居住的平舆县工业路祥和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车收缴购买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送检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重49.85克。二被告人蒋永花从中获取1000元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被告人李悦、蒋永花的户籍证明,均同基本情况。

提取笔录,2014年11月29日20时,民警在温国强驾驶的豫QG2038轿车的副驾驶座下提取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包。

上缴毒品单据证明,从温国强车上缴获的毒品经鉴定后已上缴重49.85克。

抓获获过证明,2015年2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平舆县刑警大队民警在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集上将李悦、蒋永花抓获。

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二被告人的手机和各一部。

辨认笔录二份证明,被告人李悦、蒋永花分别辩认出张运红就是在2014年11月29日下午在安徽姜寨镇南的大桥头交给他们毒品的人。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悦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安徽临泉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证明,张运红因涉嫌2015年1月28日参与制造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

2.证人证言

另案处理的温国强供述,2014年11月29日8点左右我给李悦打电话是他妻子蒋永花接的,我说想拿个一二万元的毒品,蒋永花说现在每克五六百元,最后谈的每克四百元。下午4点多蒋永花打电话说毒品弄到了,我让她给我送到平舆她不愿意,我就让她去温庄等我。之后我开着车带着我妻子李秀杰、梁红玉回温庄老家,我们到时李悦和他老婆已经在我爸家门口等着了,我和李悦、他老婆、梁红玉在我爸搭的彩钢棚子里交易毒品。李悦的老婆拿出来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我说有50克左右,我给蒋永花二万元钱,他们就走了。大概下午6点时我们开车回平舆,刚到祥和小区就被民警查获,并收缴出了毒品。

另案处理的李秀杰供述,2014年11月29日下午我和我丈夫温国强及梁红玉去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温庄我婆婆家,我们一起去找李悦买毒品,当时在场的有梁红玉、温国强、李悦和他老婆蒋永花,交易毒品是在公路边我婆婆家的瓦房前面又搭的彩钢瓦房子里,蒋永花把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我丈夫温国强了,我丈夫温国强接到毒品后,取出来一点和梁红玉把毒品验验货,两个人用火机燎着吸吸,我没有吸,买毒品的钱是我丈夫温国强带的,具体买多少毒品是我丈夫联系的,我不清楚。我们买好毒品后在祥和小区的院子被公安民警抓住,并从车上副驾驶座下面查获我丈夫放的毒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