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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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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9号 王伟: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9号

王伟

你因犯寻衅滋事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息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息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判决认定受害人谢铁柱门牙受损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受到刑事追究。请求依法重新审判,认定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