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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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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举盗窃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0号 罪犯李举,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了(2012)汝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举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0号

罪犯李举,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了(2012)汝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举犯盗窃罪,判处李举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0年七月十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以罪犯李举在提请减刑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于2015年7月27日与同监舍罪犯王艳华打架,严重违反监狱纪律被禁闭处罚为由,书面提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撤回对罪犯李举的减刑建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