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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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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升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宋三升,曾用名(宋金贵)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51号

罪犯宋三升,曾用名(宋金贵)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三升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罪犯宋三升多次拐卖妇女、犯罪情节恶劣,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宋三升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市监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