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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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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东赌博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王保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遂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6日被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9年5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王保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遂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6日被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9年5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9年11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遂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保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罪犯王保东在狱中虽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达到了减刑的必备要件,但结合其所犯罪行及情节,并非必须减刑,其曾多次触犯刑律,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犯多罪,社会影响恶劣,不重处不足以彰显刑罚的惩罚性与教育性,故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保东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