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执字第1173号
罪犯李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曾因违法于1987年12月24日被劳动教养2年;因吸毒于1996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15天;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7月1日被强制戒毒2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犯系累犯,多次犯同一罪,没有显示其有悔改表现,且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表现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