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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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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3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杨庄组开办诊所并在此行医。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2014年10月10日先后两次对高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诊疗活动,但高某某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2015年5月19日,高某某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方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