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猛,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 辩护人陈晓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猛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王猛及其辩护人陈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猛与被害人张莉夫妇原本相识,2015年1月份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张某的丈夫厉某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后,谎称可以找关系让厉某不受处理。在骗取张某信任后,2015年1月26日王猛以找人帮忙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张某30000元;2015年2月2日,王猛再次以同样理由向张莉索要20000元,因厉根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发觉被骗就没再向王猛付钱。案发后王猛的父亲退还张某30000元,并取得张莉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张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受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中2万元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猛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素 审 判 员 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