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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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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5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

(2015)固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5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盛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河北H07971农用运输车,沿固始县陈淋子镇富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金山路中段时,将驾驶的人力脚踏三轮车的被害人陈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致两车受损,江某某对事故负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某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系初犯等,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号牌为河北H07971的农用运输车,沿固始县陈淋子镇富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中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骑的人力脚踏三轮车撞伤,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江某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①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及立案侦查情况。

②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

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⑤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现居住地及其无前科的情况。

⑥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2、证人何某某证实,其母亲(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抢救的过程。

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

4、鉴定意见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该其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被告人江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书证实,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该起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

7、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康学

审判员  冯 刚

审判员  袁从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钟长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