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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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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殿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晚上,陈某乙等人在陈某丙家吃饭,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路过陈某丙家加入饭局。吃饭过程中陈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称要放自己的血,被在场人员拦下,并被夺下刀具。后陈某甲进入陈某丙妻子叶某某的房间,对叶某某进行拉扯,陈某丙前来制止,与陈某丙发生厮打。后陈某乙上前拉架,陈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三步倒”谎称是口香糖让陈某乙食用,陈某乙咬开后感觉舌头麻木,遂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陈某丁。陈某丁赶到后将陈某甲携带的“三步倒”和刀具收走,并送陈某乙到诊所诊疗。经鉴定,陈某甲给陈某乙吃的“三步倒”药粒中检出氰根离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晚上,唐河县苍台镇村民陈某乙在同村村民陈某戊家和陈某戊、陈某戊儿子陈某丙等人喝酒吃饭,快结束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路过并加入饭局。再次饮酒后,陈某甲在陈某戊屋中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具,当众称要放自己的血,被在场人员拦下并被夺下刀具。陈某甲又进入屋内陈某丙爱人叶某某的卧室,对坐在床上正看电视的叶某某拉扯,陈某丙跟着进入卧室,见状斥责陈某甲并把陈某甲往外捞,两人发生厮打。陈某乙听到吵闹声进入屋内将两人拉开。陈某甲即掏出随身携带类似口香糖的药粒,谎称是口香糖让陈某乙吃,陈某乙咬开后觉得口腔麻木,随即将药粒吐掉并漱口,陈某戊闻讯电话通知该村治保主任陈某丁,陈某丁赶到现场将陈某甲携带装有药粒的瓶子要走,并把刀具收走,经辨认陈某甲给陈某乙吃的药粒是毒药“三步倒”。陈某丁即送陈某乙到苍台卫生院诊治。

2014年11月18日,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陈某甲给陈某乙吃的同类“三步倒”药粒中检出氰根离子。

2015年6月28日,陈某甲之父陈某己代表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谅解协议书,陈某甲表示道歉并不再犯类似错误,陈某乙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陈某甲随身携带的“三步倒”及刀具照片。

(2)2015年1月7日在陈某丁见证下在陈某甲家中搜查出来的三步倒六粒、狗皮一张、小刀一把。附照片。

(3)2015年1月7日从杜某某处查获的三步倒,附物证照片。

2.书证:

唐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身份证明、陈某庚即为陈某甲的情况说明、陈某甲物证到案经过说明、陈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丙证言:

陈某甲到我家喝了两杯酒后,从腰里拔出刀子拍着桌子说我要放放血,陈某乙劝他把刀子收了起来。后陈某甲一个人跑到我家南边卧室,我爱人叶某某在屋里看电视,我见陈某甲进屋后把卧室门关上了,我就跟了过去见陈某甲在床边捞我爱人,我就对他说我爱人怀孕了,让他别乱。我当时把陈某甲往屋外捞,他打了我一拳,我俩就撕抓起来,陈某乙听到把我们捞开,后我和我爱人就出去了,等会我进屋闻到一股怪味,我父亲说没啥,刚才陈某甲给陈某乙吃了个东西。我父亲递给我一看,我认得是一种药狗的“三步倒”毒药,于是我就给村治保主任陈某丁打电话,陈某丁到场后把陈某甲的刀和毒药都收走了,后陈某丁把陈某乙送到苍台卫生院。

(2)证人陈某戊证言

陈某戊证实陈某甲来到其家里喝点酒后拿出刀子说要放自己的血,后陈某甲进里边因骚扰陈某丙爱人与陈某丙发生矛盾,被陈某乙拉开后陈某甲给陈某乙一个像口香糖的瓶子,并说给你口香糖,你吃俩,随后陈某乙吃了嘴麻。我联系治保主任到把药和刀都拿走了。

(3)证人叶某某证言

那天晚上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戊、陈某丙等人在外边喝酒吃饭,我在南边卧室看电视,陈某甲跑到我卧室,他进去就把门关上了,我当时在床上坐着,陈某甲对我拉扯,我爱人陈某丙进来对陈某甲说我爱人怀孕了,你别乱。陈某丙当时把陈某甲往外捞,陈某甲打了我爱人一拳,他俩就撕抓起来。陈某乙听见过来把他们捞开,后我和我爱人出去了。之后我听说陈某甲拿毒药给陈某乙吃,陈某丁到场把陈某乙送医院后我才进屋。

陈某甲拿的刀和毒药我不知道什么特征,我不在场。

(4)陈某丁证言

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陈某戊打电话说陈某乙在他们那吃着“三步倒”了,我赶到陈某戊家看见陈某乙在用水漱口,说嘴麻,他们说是陈某甲让陈某乙吃的药,陈某甲从口袋里拿出一白色塑料瓶子,我看里边两粒红色像口香糖一样的药,像是“三步倒”,我就就拿着药粒拉陈某乙到苍台卫生院找陈某葵看,陈某葵看看说没事,多喝水,漱口。

我去时陈某戊把陈某甲拿的刀子给我了,我送陈某乙去医院时刀和药我都拿走了。

(5)证人杜某某证言

我在苍台卖一些小日常用品,还有老鼠药、粘鼠板、“三步倒”。“三步倒”是一种毒药,用来药狗、黄鼠狼。去年七八月份湖北双沟一三四十岁的男的给我送了五袋(每袋100粒),一袋100块钱,现卖的剩下一袋多。我卖10块钱4粒,陈排湾一三十多岁的男的买过,我记得那人,他买的多,我见了还认识他。

(6)证人谢某某证言

我和陈某甲是去年结的婚,他有时出去闹狗。陈某甲有时和“老院生”一起在附近这片闹狗,闹的狗卖到饭店和收狗的。卖给街东边林场农家菜馆,带毛是七块钱一斤,还卖到湖北收购的是六块五一斤。

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2014年过了清明节没多久,我在陈某戊家修车,晚上在陈某戊家吃饭,有我和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壬、陈某戊儿子陈某丙。我们村的陈某甲(陈某甲)不知道在哪喝完酒去了,到后他又喝点酒,也没吵没啥的,陈某甲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子,在桌子上啪啪的拍着说要在陈某戊家放自己的血,我说你在人家屋里喝酒还在人家屋里放血,闹啥里闹,后陈某甲进里边了,我听见里边吵吵我就过去看,陈某甲在拉着陈某丙的头发打陈某丙,我就上去劝他们,陈某丙说陈某甲骚扰他爱人了,我把陈某甲拉开后,陈某甲从身上拿出个像口香糖一样的瓶子给我说:给口香糖,你吃俩。我接过从瓶子倒出一个像口香糖一样的东西,我当时以为真是口香糖就放嘴里吃了,刚咬了一下就感觉满嘴都是麻的,我赶紧吐了用水漱口,陈某戊们感觉我像吃了“三步倒”(一种闹狗的毒药)了,他们就给村治保主任陈某丁打电话,陈某丁到后一看真是“三步倒”,就赶紧把我送到苍台卫生院了,陈某丁把陈某甲的“三步倒”和刀子一并拿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