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唐河县古城乡赵庄北桥路段时,与李某某停在道路右侧的货车相撞,致摩托车损坏,马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马某乙受伤。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把马某甲、马某乙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唐河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发现马某甲涉嫌酒后驾驶。在唐河县人民医院抽取马某甲静脉血样备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58mg/100ml。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马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另行起诉,本案审理中,李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马某甲行为谅解,建议法院对马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唐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马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及血醇鉴定报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