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俊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女,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1980年2月出生,男,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女,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1980年2月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诉讼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俊卿,绰号胖娃,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俊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徐俊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徐俊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995.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徐俊卿以一审量刑过重,秦某、张某甲以定罪不当,量刑畸轻、民事赔偿过低,应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张某甲及诉讼代理人王洁生,被告人徐俊卿及辩护人刘运良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俊卿等八人在牛某某的带领下,由徐俊卿驾车到张某甲家,索要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13000元。张某甲报警,牛某某等人离开时,公安民警赶到,要求徐俊卿等人下车未果。张某甲等村民对徐俊卿驾驶的车辆进行围堵,徐俊卿按喇叭、倒车时将站在车后的村民张某丙挂倒后碾压致死。经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系接触一力量较大的钝性物体致使严重的胸部损伤造成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纪录、尸体检验鉴定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俊卿无证驾驶车辆,在村庄中倒车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秦某诉称,被告人徐俊卿伙同牛某某等人在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责令其下车接受调查时强行倒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不顾警察及群众的制止呼叫,驾车冲出人群,从被害人身上轧过,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徐俊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0万元。

张某甲、秦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徐俊卿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不顾民警阻拦及群众围堵强行从人群中冲出,将张某丙轧死,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徐俊卿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唐河县城郊乡段某某让牛某某帮助他人向唐河县黑龙镇张某甲索要欠款,2014年1月26日上午,段某某向牛某某催问此事,牛某某遂约合被告人徐俊卿及白某、王某某,徐俊卿约合刘某丙,王某某带当时与自己在一起的左某甲、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以上人员在牛某某带领下,于当日上午由徐俊卿无证驾驶牛某某提供的三菱牌墨绿色越野车到张某甲家,牛某某以张某甲与唐河县源潭镇女青年张某乙同居期间欠张某乙1万余元为由要求张某甲偿还,遭张某甲拒绝,牛某某带徐俊卿等人离去。当天下午3时许,牛某某带徐俊卿等人驾车返回张某甲村中,牛某某带刘某丙等人持电警棍、对讲机到张某甲家中,坚持让张某甲还款,其他人持对讲机在车上等候。张某甲及其母亲秦某无奈向本村张某丁、张某戊、史某某、尤某某求助并报警,张某丁、史某某等人先后到张某甲家中劝解,其它村民也闻讯到现场围观,牛某某等人见状离开张某甲家回到车上,张某甲等人紧跟着到车旁,徐俊卿驾车离去时,唐河县公安局黑龙镇派出所民警刘某丁接警后,带联防队员赵某甲及司机杜某赶到现场,用警车堵住徐俊卿所驾车辆的去路,徐俊卿遂向后倒车,刘某丁下车责令徐俊卿停车,并用警棍敲击车窗,出示警官证要求车内人员下车配合调查,徐俊卿被迫将车辆头朝南尾朝北停下,但车内人员拒绝下车,将车门反锁。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丙等20余村民围在徐俊卿所驾车辆周围,徐俊卿发动车辆加大油门,按响喇叭强行向西调转车头,张某甲见状趴到该车引擎盖上拳砸挡风玻璃让其停车,徐俊卿继续强行调转车辆,将站在车边的张某丙撞倒,刘某丁见状命令徐俊卿停车,徐俊卿驾车向北逃窜,车辆左后轮从张某丙身上轧过,致张某丙当场死亡。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张某丙系接触一力量较大的钝性物体致使严重的胸部损伤造成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多次调解,徐俊卿未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河县公安局出具的徐俊卿的前科证明和身份证明,证实徐俊卿无前科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害人张某丙户籍表,证实张某丙死亡时年满67岁。

2、证人赵某甲证言

2014年1月26日15时许,我们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刘某丁、我、杜某我们三个出的警。二十分钟后我们到黑龙镇三官庙那条路上,一辆三菱越野车头朝南正对着警车,车已经发动了,车周围站20多个看热闹的村民,刘某丁下车对越野车喊“赶紧下车,有事到派出所解决”还出示了警官证。车上人一直不下车。当时我和一个老头站在车南边,车一圈都站着人,我看见那司机伸手去拧钥匙,油门也加的轰轰响,我赶紧往后躲。旁边一个年轻娃跳到车头上说“停车停车”,还用拳头砸挡风玻璃,这时越野车往西猛打了一把方向,把站在旁边的老头碰倒了,然后越野车猛的一下把车调成了头朝北,把车头上那个年轻娃甩下来,车往北跑的时候,左后轮从老头肚子上压过去,周围的人都喊“轧着人了轧着人了”,越野车也没有停,我一看车跑了,就赶紧让小杜开车,我们三个一起追,追到三夹河桥上也没有追上。

3、证人刘某丁情况说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