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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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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远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4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女,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妻。 被告人刘远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4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女,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妻。

被告人刘远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生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生及辩护人王保文、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远生以和被害人陈某某一起合伙做白酒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远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告人如不退赃,请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远生辩称:1、我与平原分局余某某商量做白酒生意,没有欺骗手段,收陈某某10万元钱没还是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2、在平原分局的供述不是实话,是被逼供的。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远生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经济纠纷由于被告人刘远生客观上没有欺骗手段,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远生通过其朋友余某某认识了陈某某,刘与陈商议共同做白酒生意,并带陈某某前往亳州古井镇玉井坊酒厂考察,谎称已向该酒厂交纳5万元定金,并向陈出示了定金条,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2014年1月初在梁园区民主西路一加油站附近,陈某某交给被告人刘远生人民币10万元,陈将该款转交高某某并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远生供述:2013年11月通过余某某认识了陈某某并商议共同做白酒生意,期间带陈去亳州古井镇玉井坊酒厂,并给陈说交了5万元定金,后来陈某某交给我10万元钱,我交给我的情人高某某了,这个钱一直没还上。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了2013年底刘远生告诉我一块做白酒生意,他带我到亳州古井镇玉坊酒厂去了两趟,还让我看他交的五万元定金条,我就相信他了,交给他10万元入股,后来我联系不上他了,我到那个酒厂去问,酒厂的人告诉我没几天刘就把定金退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远生带一个人来过我们酒厂在这交了五万元,说是要买散酒,并说过两天再送15万元,我给他开了票,结果没几天,他过来把交的5万元钱退走了,再也没有来过。

4、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3日我在银行取了10万元钱交给我儿子陈某某做生意用,后来听他说被人骗了。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有关书证。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远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远生向被害人谎称已向酒厂交定金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收到10万元后并未投入白酒经营,而转交他人用于个人消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远生当庭辩称在平原分局的供述是被威逼下作出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远生当庭认罪态度不好,拒不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远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赃款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远生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献忠

审判员  蒋建平

审判员  杨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