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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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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界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5)永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5)永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3时3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永城市龙岗乡天齐村“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QN691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谅解书,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商丘普济司法鉴定所关于郑某某的血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常 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