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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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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远照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13号 何远照: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2002)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远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发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13号

何远照: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2002)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远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光刑监字第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按照查明的事实,申诉人侵占的金额不足1万元,达不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够成犯罪;2、申诉人主观上没有侵占何寨村棉花差价款的故意;3、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2)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山县人民法院(2002)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