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11号
陈明: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高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忠友、陈秀华对被告人陈明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忠友、陈秀华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刘忠友轻伤的鉴定报告系虚假鉴定。请求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4)信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重新对刘忠友的伤情进行鉴定,查明真正该负刑事责任的人,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信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